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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时间:2014-05-29 20:07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前期管理 120、海关对企业国内购买原材料有何规定? 答:加工贸易企业外商用外汇在国内购料进行加工装配业务,不属海关保税业务监管范围,在合同(计划)备案、核销环节,不纳入手

一、前期管理
120、海关对企业国内购买原材料有何规定?
答:加工贸易企业外商用外汇在国内购料进行加工装配业务,不属海关保税业务监管范围,在合同(计划)备案、核销环节,不纳入手册管理。
121、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国内购买,成品全部出口是否可以不用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122、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进口,全部成品内销是否可以按一般贸易运作而不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不申领手册,但须到各级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原材料进口审批表》,企业凭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报关手续。
123、海关对企业进口旧设备有何规定?
答:(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生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批准。
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外资企业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内企业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进口。
(2)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旧设备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124、海关对签订的合同征收台帐保证金有何规定?
答: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时,海关对A类企业免收保证金,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减半收保证金,C类企业进口的全部商品收保证金,D类企业不予合同备案。
125、什么是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如何?什么条件可以免征?
答: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对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管理所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不同情况按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0.1%-0.3%间计征。下列范围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明进口免税的货物;(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4)用于救灾的物资;(5)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10)不足10元的;(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的。
126、企业在交纳海关监管手续费后,如果并未实际进口全部料件,合同核销之前是否可以申请将未进口部分的海关监管手续费退还?
答:企业可以在合同核销之前向海关申请将未实际进口部分料件的监管手续费退还。
127、企业可以办理哪几种分册?
答:企业可以办理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
128、A类手册与B、C、D类手册有何区别?A类手册料件进口时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的首位标记代码使用的英文字母有:A、B、C、D、F、G。其中首位标记代码为A的加工贸易手册,简称A类手册,依此类推。A类手册是指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进口的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手册,料件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B类手册是指来料加工手册;C类手册是指进料加工手册;D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F手册是指加工贸易直接报关分册;G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129、来料加工厂能否做内销?
答: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内销,必须100%外销。因故内销的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130、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其申报规格型号是合并的,如“全棉布44″-48″”,是否接受申报?
答:加工贸易合同中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备案时若单价、规格型号相近,品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合并成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后不影响单耗或合同核销的,可合并备案。如:全棉布44″-48″。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企业应按实际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如实填制报关单,若实际申报货物的规格型号超出备案范围的,应到备案部门更改备案资料。
131、海关对企业变更合同单损耗有何规定?
答:按海关监管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向海关备案其成品的单损耗,若在生产过程中,单、损耗发生变化,应在其产品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的,在合同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132、黃埔关区以外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将进口料件委托黄埔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开展加工业务?
答:可以。只要申请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即可。
133、企业加工成品中某道工序可否委托其他企业加工?
答:可以。加工贸易企业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过程中的某一加工工序,可将保税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完成,再返回本企业加工成成品出口。但需到主管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
134、如何设立保税仓库?
答: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135、保税仓库货物可以存放多长时间?
答: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 中期管理
136、加工贸易企业原保税进口的设备和车辆能否转给其他企业使用?
答:(1)若上述设备和车辆已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解除监管后可自行处理。(2)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车辆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关按车辆使用年限折旧补税。(3)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设备,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137、企业因为进出口货物数量较少,是否可以与别的企业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并柜进出?
答:可以。如果企业需要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报关进出口,应先办理备案更改合同增加口岸,并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申请,然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138、需要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手续的企业如果因为结转的货物计量单位不一致而无法办理手续时怎么办?
答:转出、转入地海关认定结转货物计量单位不同的,应填写两个以上计量单位,企业在《申请表》和报关单上同时列明,并准确折算数量,供双方海关共同审核。关区内结转同一情况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139、深加工结转时手册间结转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是否可以办理,如何操作?
答:深加工结转时转出商品与转进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数量、计量单位应完全一致。署税(1999)649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结转时对商品编码、名称、价格不一致的,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具体要求如下:经转入地海关审定予以办理结转手续的项号、品名、计量单位接受申报。若传输手册与转人地手册中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位不同、转人地海关认定为同一货物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接受申报的,应在出口(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转出)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价并将转出报关单反馈转出地海关。对广东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在办理结转计划审批时,除在申请表的“结转货物状态”对商品进行描述外,还须提供结转货物的相片、单耗表等,经海关审核为同一商品的,可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
140、海关对企业每次结转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只要企业结转的数量和金额在合同总数(额)内均可。
141、料件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能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142、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贷款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如需以海关监管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但对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143、作为企业生产成品的机械设备及配件,是否可以与作为生产设备的客户办理转厂手续?
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转入另一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生产设备暂不能比照深加工结转业务办理。
(二) 后续管理
144、企业出现超期未报核合同后,电脑被锁,应如何办理解锁手续?
答:企业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海关说明超期未报核的原因后再做处理。
145、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未经海关同意或补征税款,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通过书面报告海关,经同意并补征税款后方可处理。
146、企业遗失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单据时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企业报核时如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关单海关核销联的,经主管海关核销部门批准,凭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联也无法提供的,可提交经口岸海关签章认可的报关单复印件。主管海关核销科经核对合同“电子底帐”,数据确认后视同报关单核销联原件,按规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147、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设备、物资解除监管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凡属海关监管货物,在其监管期限到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行处理。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且在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才能自行处理。海关对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的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三) 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148、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应递交什么单证?
答: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单证:
(1)《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5)车辆进口的批文(正本及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49、提前解除监管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监管车辆提前解除监管,需按使用年限折旧补税,交验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法律程序后变卖、拍卖处理的企业自用车辆,凭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
外商自用车辆一般不予提前解除监管,外商提前出境应将车辆退运出境,需转让给国内的,需补交税款和进口许可证。
对被盗、报废车辆情况属实者,海关同意解除监管,但不签发《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150、什么情况下,海关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已终止,而车辆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
(2)企业有走私违规情事,尚在处理中;
(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籍、出售、转让、抵押海关监管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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