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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口退税政策五大特点

时间:2014-05-29 20:07来源: 作者: 点击: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是国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充分发挥积极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是国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充分发挥积极职能作用的一种管理活动。它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和堵塞漏洞的重要环节,是正确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原则的重要保证。

  从1985年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不断增长,出口退税额也逐年增加,这对扩大出口,发展外向型经济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出口退税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由于出口退税政策和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等原因导致在工作中出现多退、少退或错退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和少数出口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财政损失。所有这些客观上要求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机制的同时,加强出口退税的检查。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特点和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根据出口企业的帐、表、单、票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所退、免税款及抵扣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进行的检查。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特点

  由于出口退(免)税政策在我国是一项比较新的政策,并且在不断完善之中,因此,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本身固有的性质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所应具有的条件来看有以下特点。

  ㈠出口货物退(免)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所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不但要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而且要检查征税情况。

  ㈡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的限定,不仅要检查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能退(免)税,退(免)税的计算是否正确,而且要检查要求退(免)税的企业资格。

  ㈢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的环节多,应提供的凭证也多,因此检查范围广,工作量大。

  ㈣出口货物应退(免、抵)税的计算,由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采用的计帐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所以采用的检查方法也不一样。

  ㈤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出现经营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如有自营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补偿贸易、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等,对不同贸易方式的退(免)税检查的范围也不同。

  ㈥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特别是对出口货物的征税、出口退税不在一地,且征(免)税、抵扣和退税又属不同的税务机关,因而使得衔接困难,检查难度增大。

  ㈦不仅要检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凭证和有关帐簿,而且要检查货物是否真实存在,申请退(免)税的有关金额、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㈧由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税率变化较大,出口货物不能完全依据其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对不同货物和同一种货物在不同时期所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要进行核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工作。涉及出口企业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要使检查工作减少盲目性,克服混乱性,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讲究科学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只有熟练和正确运用科学的检查方法才能保证出口退税检查的质量。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和征税检查一样,其检查的方法有很多,按检查的顺序划分有顺查法和逆查法;按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有关经济内容检查面大小和深浅程度划分有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按检查的组织形式划分有自查法、复查法和重点抽查法。根据出口退税检查自身的特点,在检查工作中常见的实用的检查方法主要有以下3种:

  (一)日常稽查法日常稽查法是出口退税中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是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对日常单证对审或计算机审核出来的错误、疑点信息,特别是机审为“E”和“W”的疑点信息,通过与企业会计报表、帐册和申报出口退税的其他有关资料核对,以检查出口退税申报是否正确。这一日常检查工作执行得好坏,直接关系到退税工作的质量。有许多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也能从这一检查中发现。

  (二)专项检查法

  专项检查法又称重点检查法。是对出口企业某一时期内有关资料或对某一方面的经济业务进行的检查。通过事先分析资料发现疑点和线索,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有的放矢地进行检查的方法。通常用于对骗税案件检查,对某一类出口商品或某笔出口业务,以及某种贸易方式出口退税业务进行专题检查。重点检查法是出口退税检查工作中最常用的方法。其特点是突出重点,针对情况,收效较明显,而且节省人力和时间,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全面检查法

  全面检查法是对出口企业的各项退税会计凭证、帐、表、票据单证等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是对一定时期内某一出口企业涉及出口退税的各种资料进行的一种全方位的检查,能达到查清、查透的效果,但工作量大,较费人力和时间。一般在年度清算时选择一些重点企业进行。在检查时,一般可着手从“库存商品”、“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应收外汇帐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帐和有关凭证报表进行检查。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程序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程序与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相同,即:检查选案、检查实施、检查审理和处理决定执行四个环节。各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退(免)税检查的选案

  检查选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第一个环节,根据有关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检查的重点对象,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对象的确定方法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计算机选案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货物的有关数据,通过事先设置的可能出现疑点的条件、范围,从中选择检查的企业名单及检查的业务内容。从目前来看,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增长变化幅度分析。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排查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比往年增长特别大的企业名单。

  2、出口金额异常分析。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通过海运、铁路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及通过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进行排查,从中确定检查企业的名单及重点检查的内容。

  3、出口货物情况分析。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进行分类统计,对其中报关出口敏感货物金额较大的企业,作为检查的对象。

  4、报关口岸情况分析。主要是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对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次数比较多,金额比较大的又比较集中的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对象。

  5、换汇成本分析。主要是对外贸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对于换汇成本低于规定的下限或高于规定的上限的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对象。

  6、单价差异倍数分析。主要是对外贸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事先设置的计算公式,计算单价差异倍数,对低于规定的下限或高于规定的上限的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对象。

  单价差异倍数 = 本期申报的某商品码项目下的进货平均单价÷上期申报的该商品码项目下的进货平均单价

  进货平均单价 = 本次可用进货金额÷本次可用进货数量

  本次可用进货金额 = 上期结余进货金额+本期申报进货金额+本期释放进货金额

  7、计算机审核疑点分析。对计算机审核出现“ ”、“W”、“E”3个级别的出口业务,进行分析,经分析后不能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出口业务进行分类统计,从中确定检查的对象。

  8、出口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情况分析。主要是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进货数据和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分析在一定时期内出口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总量,从中确定检查的对象。

  选案指标分析项目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的变化及税收违法手段变化而经常变化的,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经常调整和修改这些指标及有关参数,以适应选案的需要。

  (二)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
  1、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出口企业涉嫌骗税、涉嫌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有条件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公开举报电话。

  2、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接到的反映出口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3、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4、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涉嫌骗税的信息。

  通过以上四种形式发现的案情都是确定检查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退(免)税检查的实施

  检查实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检查方案所确定的检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检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检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对被查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分析和综合评价的过程,也是将检查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进而完成检查任务的过程。

  (一)检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之前,除公民举报或者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及其他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

  2、工作准备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前,应当根据计算机审核系统提供的资料或其他信息资料,全面调阅被查对象的出口退税申报情况,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制定检查方案。

  3、回避与否

  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回避可由稽查人员主动要求回避。

  (二)检查的具体实施

  1、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实施检查的必要步骤,税务机关必须先调查取证,再决定处理。调查取证大致由调查和取证两个阶段构成。

  2、查帐

  税务查帐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被查单位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它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基本方式。税务机关去查帐时,可以采取两种检查形式:一是在被查单位进行;二是将被查单位的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将出口企业的帐簿及有关凭证、退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收到有关帐簿、资料后,应当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经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备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3、帐外调查

  帐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帐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帐外调查还包括对被查单位帐外情况的现场调查。

  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中需要对出口企业存款帐户进行核查时,必须持有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方可进行查核。

  4、异地协查

  异地协查即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就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检查事项进行协调调查。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过程中,需要跨区域检查的,可以通过异地协查的方式要求有关税务机关予以协助,对方税务机关均应无条件协助。异地协查主要包括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

  5、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应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税务稽查底稿是税务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做的记载。在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⑴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应逐笔如实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检查工作的情况。

  ⑵实施检查结束时,《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交由被查单位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三)检查实施的终结

  税务检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收集相关证据,计算应补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1、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册》及其他证据材料,提交审理机构审理。《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⑴案件的来源;

  ⑵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⑶检查起止时间和检查的所属时间;

  ⑷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⑸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⑹违法对象的态度;

  ⑺被查对象的态度;

  ⑻处理意见及政策依据;

  ⑼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实;

  ⑽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⑴税务稽查人员要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查对象的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描述检查出的违法事实。

  ⑵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与被查对象交换意见,查补退税款计算要与被查对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⑶税务稽查人员应根据被查对象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和影响,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⑷《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应报税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2、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交审理部门

  ⑴未经立案检查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由检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⑵未经立案检查的案件,如在检查过程中查出问题且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并将检查结果按照立案的审理程序办理。 ⑶未经立案检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完毕后,要由检查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退(免)税检查的审理

  税务检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反映了处理决定形式的全过程,是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证检查办案的重要措施。税务机关审理人员在收到检查部门移交的案卷后,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登记,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簿》

  (一)审理内容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

  3、退(免)税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二)审理的终结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2、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审理人员可补充检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3、构成犯罪案件的。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

  (三)《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查对象的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诉讼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处理决定日期;

  8、该处理决定文号;

  9、如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四、退(免)税处理的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已按规定举行听证程序后)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程序:首先,向被执行对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监督执行;第二,被执行对象自动履行的,执行完毕;第三,如果被执行对象逾期不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人员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对逾期的税款连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四,如果被执行对象,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内容,主要是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之前举办的已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申请退税时所报的退(免)税申报表及附送的退税凭证与企业的帐、表、凭证等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退(免)税范围、退(免)税凭证、各种贸易方式业务、特定给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业务。

  一、出口退(免)税范围的检查

  出口退(免)税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范围;二是出口货物的范围。对出口退(免)税范围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哪些企业可以享受退(免)税待遇,哪些货物报关出口后,享受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范围的检查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对下列四种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资格。一是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具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二是外商投资企业;三是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货物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四是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同时要具备必须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出口企业登记的代码库

  利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查询其出口企业登记的代码库,检查其是否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是否特准备案登记的企业,凡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不具备退(免)税资格。

  2、检查登记档案资料

  通过税务机关归案整理的资料,检查出口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如发现无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文,或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无《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和《海关企业代码证书》证明资料的,要进一步深入企业进行核对,经核对确实没有的,即使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登记手续的,也不具备退(免)税资格。

  3、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簿、资料

  检查出口企业“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自营出口销售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成本”等会计科目,并与出口企业的《损益表》核对,凡发现帐、表不一致的,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存在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挂靠在本企业,存在借权、挂靠的现象。

  (二)出口退(免)税货物的检查

  对出口货物的检查是根据企业申报表中的出口货物名称,核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以及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规模,检查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的货物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有属于不予退税货物和不符合特准退税条件的货物也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有非自产货物也申报退(免)税的。还要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适用的退税率,检查其是否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中申报退税。对出口退(免)税货物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出口货物是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⑵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⑶必须是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⑷必须是已结汇并核销的出口货物。

  检查方法:主要核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中是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销售明细帐。经核对只要按规定提供的退税凭证是完整的,退税凭证开具是真实有效的,其报关出口货物就准予退税,否则不能退税。

  2、检查特准退(免)税货物是否符合特准退(免)税的条件。

  目前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仅限于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货物,境外投资的货物,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给办完手续出境人员的国产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中标的机电产品等。检查方法:对用于以上项目或销售的货物,一是检查企业的资格是否具备,是否经有权部门特准;二是检查是否按规定完整提供退税凭证,提供的退税凭证是否真实有效。
  3、检查免税货物和不予退税的货物是否混入其他应退(免)税货物中,办理了出口退税。

  对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免税货物和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现行征退税规定,对照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来确定进货商品码,据以判断分析已申报退税的货物是否属退(免)税的范围。对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免税货物和不予退税的货物,根据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销售明细帐,以及征税机关纳税签定情况来确定已申报的退税货物是否属退(免)税范围。

  4、检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是否申报办理了退税

  根据现行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准予退税的,仅指外贸企业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和外贸企业持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除此之外,报关出口的货物不应退税。检查方法:根据外贸企业提供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检查确定,一是检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是否属于国家列举的12类货物;二是检查在专用发票上税务机关加盖的戳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统一式样;三是检查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是否按6%计算缴纳。对于出口企业提供的由税务机关加盖戳记的,税率注明为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报关出口的货物,均不能办理退税;四是检查其申报的退税凭证是否完整。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凭证、资料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退税凭证、资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报表及其附表;二是退税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外销发票),对退税凭证、资料的检查,主要检查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表及附表的逻辑性,以及退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一)退(免)税申报表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在货物报关离境,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并取得有关凭证后,按照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由企业自己计算,填写和报送税务机关的一种法定书面报告,对其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检查申报的退(免)税资料是否完整。包括:出口企业申报的附报退税资料是否完整;出口退税货物的进货凭证装订册与出口凭证装订册是否规范、整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的填列是否齐全。

  2、检查退(免)税申报表是否符合逻辑。

  ⑴外贸(工贸)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汇总申报表》与附表的《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出口申报明确表》金额是否一致,《汇总表》与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⑵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检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申报表》中所列的出口货物出口销售额是否属于附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外销收入。

  ⑶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检查其表中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内销货物销售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与附表的各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应指标合计数是否一致。

  ⑷检查退免税申报表中,每美元的退税额,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水平,对于忽高忽低的,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二)退(免)税凭证的检查

  对退税凭证的检查,主要检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和准确。

  1、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的检查

  根据现行规定,外贸企业申请办理退税,其进货凭证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统称专用税票)。对其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检查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银行帐号等项目与申报退税企业是否相符。

  ⑵检查专用发票是否是抵扣联,有无用其他联代替或复印件代替的现象,专用发票上的购货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有无伪造现象,此外还应检查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上是否已加盖了“已申报”(是指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字样,防止企业把已在内销货物中抵扣的发票混入其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中。

  ⑶检查专用发票的票面内容结构,版式种类及版本号、防伪标记(水印防伪图案、红色荧光防伪标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是否准确。

  ⑷检查由防伪税控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是否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有无认证税务机关加盖的印章。

  ⑸检查专用税票上的专用发票号码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号码一致,专用税票上的计税金额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合计数)相一致,专用税票上的征税税率、单价等内容是否与所附的专用发票上的内容一致。

  ⑹检查专用税票上的征收率开具是否正确。

  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检查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是出口企业根据其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和外商按合同规定发出的信用证自行填制的,由报关海关检验以证明出口货物的种类、数量、金额、经营单位、贸易方式等内容及单货相符的书面证明。对报关单的检查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是真实性的检查。即检查报关单是否是伪造的;二是内容的检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检查报关单是否加盖了海关验讫章,印章是否清晰真实,有无伪造现象,对有疑问的《报关单》应及时与报关海关联系,调查清楚。
  ⑵检查所附的报关单是否是黄色的并印有“出口退税”字样,其贸易性质栏是否填明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有无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不退税项目混入一般贸易申报。检查报关单“目的港”一栏,是否将进入保税区或保税区仓库等不离境货物申报退税。

  ⑶检查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企业海关代码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一致。出口退税的申报单位应是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检查其有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单位名称与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名称是否一致。

  ⑷检查报关单的运编号、出口数量、销售金额与企业申报数是否一致,报关的价格与价值有无明显的背离现象。

  这项检查主要是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出口销售发票的有关内容相核对,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例如发现申报的销售数量小于报关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应在备注栏上注明,并注意与以后申报同类货物退税的核对,如果发现申报的出口数量等大于报关单上的内容,应以报关单为准。

  ⑸检查报关单上出口货物上的计量单位与企业申报出口货物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要检查其出口数量的换算是否正确,对通过增加商品扩展码的方法改变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要检查计量单位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通过改变计量单位的方法而增加实际出口数量或减少进货数量。

  ⑹检查报关单上出口商品码所适用的退税率与申报退税率是否一致,有无将退税率低的货物混入退税率高的货物申报退税。

  ⑺检查报关单上的收汇核销单号与所提供的收汇核销单上的编号是一致。

  3、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货物的企业凭银行结汇水单,经外管局审核后出具的出口已收汇且核销的一种证明单据,是出口货物的企业财务部门凭以核销应收外汇帐款的凭证。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检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检查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申报退税的企业一致,属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单位名称是否与受托方企业名称一致。

  ⑵检查收汇核销单是否是出口退税联,核销单号码与报关单上的核销单号码是否一致,核销单上的出口数量、收汇金额是否与报关单上的一致。

  ⑶检查收汇核销单上是否有主管该出口单位的外汇管理局加盖的已核销印章,此外还要将收汇核销单上的核销金额与结汇水单相核对。

  (三)退(免)税帐簿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所涉及的帐簿,主要有“自营出口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应收(付)外汇明细帐”、“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等。对帐簿的检查,主要与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金额进行核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的检查

  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是记载出口企业的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方式对国外出口及供应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

  ⑴检查销售明细帐金额是否与外销发票金额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是否存在退关退货等现象。

  ⑵检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销售明细帐记载的金额是否按离岸价(FOB)入帐,是否将运保佣费用从到岸价中剔除,明细帐上记载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的外销收入是否一致。

  ⑶检查外贸企业记载的销售明细帐中的“出口数量”是否与企业《退(免)税申报汇总表》所附的《出口明细表》中“出口数量”一致。

  ⑷检查销售明细帐中“贸易国别”及摘要栏中“目的港”、“客户名称”,是否把以出抵进和境内销售等无报关单部分混入一般贸易中申报退税。

  2、库存商品明细帐的检查

  库存商品帐记录了企业出口商品购、销、存情况,检查该帐户应结合检查其有关对应帐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检查借方发生额与“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贷方发生额是否与“自营出口销售成本”帐的借方发生额相一致,有无多转或少转成本的问题。

  3、应收外汇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收外汇明细帐的检查,首先应查明未结汇部分的总金额,然后查阅有关批文,从中剔除中远期未结汇部分,检查其期末结汇余额与企业退税申报表中相应金额进行核对,查明有无把未结汇的部分混入结汇部分申报退税。

  对实行A-B类分类管理的出口企业,每年清算结束后,对应结汇而未结汇的出口货物,按一定的比例,计算分摊未结汇货物的应退税款,限出口企业补交入库或抵减下一年度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

  4、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收出口退税明细帐的检查,主要核对其借方发生额是否与退(免)税申报表(包括外贸、生产企业、其他企业)的金额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贷方发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一致,如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

  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检查

  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检查,主要核对:一是其借方反映的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贷方反映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对应的项目是否一致;二是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相对应的栏目是否一致。

  三、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的检查

  当前,出口货物的贸易形式多种多样,有一般贸易出口、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代理出口、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等,贸易方式的不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其检查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检查

  对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主要检查四个方面:一是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是否事先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备案;二是生产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规定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三是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形式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是否到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是进口料件虚拟进项税款及扣减复出口货物进口料件的应退税款的计算是否准确。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海关下发进口料件的电子信息,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尚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现象。如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已申报退税,仍未办理《申请表》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公式计算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并从当期的应退税额或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中扣减。

  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同时,对尚未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生产企业,对其进口料件部分,不得按规定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2、外贸企业从事的进口料件以作价加工形式加工,检查外贸企业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核对,如不一致,要查明原因,对专用发票上开具的金额大于《申请表》上销售金额部分,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其补税。

  3、检查生产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进项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栏的发生额,看其是否存在未经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就擅自虚拟进项税额,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4、检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检查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加工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加工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不退税,其耗用的外购国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出口企业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有效,《报关单》上是否注明“来料加工贸易”字样。

  2、检查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将海关列为进料加工监管的货物混入来料加工贸易中,开出了免税证明。

  3、检查已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是否有海关的电子信息。

  4、检查有无把来料加工业务混入进料加工中申报退税。

  (三)代理出口货物业务的检查

  现行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均在委托方退税,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受托方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受托方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完整,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有海关的电子信息。

  2、检查代理出口证明是否经主管受托方的税务机关审核。

  3、检查申报退税所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上的经营单位和出口单位,是否与代理出口证明上的受托单位一致。

  4、检查代理出口协议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与代理出口证明一致。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退税的检查

  对外承包工程一般有劳动密集型的土木工程和技术密集型的制造工程两大类:前者以承建工程为主,后者结合成套设备的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办理退(免)税,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对外承包合同等资料是否符合退税条件,防止将援外出口货物混为对外承包工程的货物退税。

  2、检查上申报退税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经营单位是否一致;对有些非承包合同上注明的专用成套设备等货物,应结合《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外承包合同等资料,掌握该工程承包方式及我方供应料件的具体类型和项目,区分是承包工程所用货物还是公司其他用途的货物,审定对外承包公司退税产品的项目及数量。

  3、检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用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与申报退税金额货物名称等是否一致。

  (五)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退税的检查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一是生产企业直接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对这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企业直接承接外轮修理业务,检查其在申请退税时,是否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对生产企业既有对内修理业务,又有对外修理业务,其外购货物又难以正确划分的,检查其外轮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在修理外轮中申报退税,有无将外轮耗用的水电的进项税额申报退税。

  2、检查修理修配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等凭证,对此必须与报关出口的货物相核对,以免将其他项目的修理修配所用货物混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申报退税。

  (六)对外轮供应公司退税货物的检查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销售供应外轮、远洋国轮所需的各类货物,这类业务的特点是:销售供应次数频繁但金额相对较小,经营的货物范围广、品种多,货物的购货渠道大多来自商业部门以及一般小商品市场等,销售帐簿一般按船艘即购货方设立明细帐核算并与船主结算,这与一般外贸企业按商品项目设置明细帐核算不同。因此,对外轮供应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的检查应针对这些特点,抓主要问题,检查的重点是应退税货物的范围、计税价格和有关退税凭证。

  1、检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消费税专用税票与申报退税项目、金额等是否一致。

  2、检查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等单证,防止将销售给非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附设经营部的其他货物销售业务混入退税范围中申报了退税,对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有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检查销售帐簿和结算方式,可将企业申报退税的货物和数量、金额等与轮船供应销售帐核对;对外轮的货款结算与其他销售结算一般不同,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的业务是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办理结算的,供应远洋国轮的业务一般按期向国内远洋公司办理结算,此类业务是采用外汇结算的,而供应其他近海轮船的业务是以人民币结算的,对此应根据退税范围结合核算内容作深入细致的检查。

  (七)境外带料加工业务退税的检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在报关出口后,办理退(免)税。对这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企业,是否经外经贸部批准,是否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检查该企业在国外办理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2、检查生产性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购原材料,是否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境外投资的外购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3、检查生产性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自用二手设备,其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二手设备的原值,已提折旧额、设备扣除率的确认是否准确,是否经有权部门认定。

  4、检查境外带料加工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其二手设备应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退税凭证是否有效。
  (八)对境外投资货物的退税检查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申报退税,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该企业在境外投资是否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检查该企业在国外办理的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2、检查申报退税的境外投资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是否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有关内容一致。

  3、检查出口货物的退税项目、金额等是否与专用发票上的有关内容一致,防止企业将非境外投资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入此类业务申报退税。

  四、其他问题的检查

  在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检查中,除加强对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检查外,还要对一些不离境出口货物进行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退关退货的检查

  出口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的货运提单,向银行办妥交单后,即作销售帐,同时结转出口货物成本,并据此申报退税。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少运错发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未通过进口国的商检质检,进口商审验发现商品缺少或不符合贸易合同的某项条款等等,都会影响到对外贸易成交额的实现或部分实现,出现了退关退货的情况。对退关退货的检查,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口企业已经将退关的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手续,对尚未申报退(免)的退关货物,不属检查范围。对此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已退税款扣回或缴纳是否与《证明单》的金额相同,已发生的少运、错发、短少及退货的商品,是否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对外贸企业发生的退关退货,是否将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给供货企业。转为内销的,是否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对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发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关的,检查其耗用的进口料件,是否按规定冲减已虚拟抵扣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

  3、采用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的外贸企业,发生的退关货物,检查其退关货物应补税款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检查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可以办理退税。对这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贷款的范围是否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

  2、检查中标的产品的范围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机电产品目录范围》,中标产品是否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支付的。

  3、检查《中标证明书》是否由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签发。

  4、检查中标企业申请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

  (三)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检查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对这类业务,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申报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是否属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检查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是否持有有权部门《项目批准书》。

  3、检查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对在采购国产设备前,已购的进口免税设备及国产设备是否从投资总额中扣减。

  4、检查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并且是尚未使用过的。

  5、检查已申报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如发生,是否按规定给予补征退税款。

  6、检查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时,所提供的凭证资料是否齐全。

  7、检查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时,所提供的退税凭证是否齐全,是否提供税收专用缴款书等。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1996年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但该公司从未到退税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针对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1996年度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面料100万美元,转售给一服装厂进行加工,作价1000万人民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转售的面料未申报纳税,也未到退税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该公司从服装厂购回复出口的服装,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购进金额1300万元,税额221万元,已申报并退税117万元。

  2、案情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现行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与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在应退税额中进行抵扣。而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在转售进口料件时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对转售料件部分的税款,既未在应退税额中扣除,也未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造成该公司多退税款。

  出口退税额 = 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款

  =1300×9%-1000×9%=27(万元)

  多退税额=实际已退税额-应退税额

  =1300×9%-27=90(万元)

  处理意见:

  ⑴从该公司申报的未退税款中抵扣多退税款,不足部分限期由该公司补缴入库;⑵对多退税部分,按税款所属期计算加收滞纳金;⑶要求该公司今后进料加工转售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重点

  自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先后全面大幅度地提高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有力地支持了外贸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近几年来发现和查处的骗税案件来看,骗税的新动向,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四自三不见”方式和“买单”业务实施骗税是不法分子实施骗税的主要手段。一些不法分子以“委托代理出口”的名义,充任中间人,既为外贸企业提供国外客户,又为外贸企业提供货源,并代办一切出口手续。而少数外贸企业急于完成创汇任务或明知有假却因某些原因而甘愿上当受骗,为不法分子骗税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骗税的货物主要集中在以服装、针棉织品和电子产品类,其进项发票大多来自敏感地区的企业,报关单一般从敏感口岸取得,出口地主要是香港。

  三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虚假专用发票、虚假专用税票。一是骗税分子与生产企业相互勾结,由骗税分子提供假发票,供生产企业作进项税抵扣,再由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出口企业,虚开的发票一般是从税务部门领购的正版发票,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二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不法分子与出口企业相互勾结,虚构货源厂家,伪造有关退税原始资料和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公章,开具虚假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并以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出口企业所在地退税机关发送虚假复函,帮助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四是钻海关抽验中的空子,以空车、以少报多、以次充好、伪报货名的手法索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后,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逐渐减少,而采取“合法的”闯关手段来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日渐增加。

  五是不法分子往往是境内外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骗税。其程序是,一方面由境内出口企业采取“合法”闯关手段索取或伪造、涂改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进口凭证,以自营进口或进料加工的名义将外汇打到境外(香港)等企业;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又以出口货物收汇的名义将外汇汇入境内出口企业,汇入与汇出的外汇额大致相当,境内出口企业,可以是同一家,也可以是不同的企业。六是生产企业以非自产产品冒充自产品实施骗税。生产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成品,但进项发票上注明的都是原材料、加工费,且这两种不同内容的发票的供货单位名称非同一家,企业以取得的专用发票作为购进原材料进库,并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金额和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计入原材料帐和生产成本帐。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所需的一套资料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针对当前出口骗税的新动向、新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一、对出口货物货源的检查

  对出口货物货源的检查是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确保出口退税准确性的重要手段。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货源的检查,可以通过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税凭证,与出口货物海关电子信息、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企业申报的进货明细表电子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对有疑问的出口货物及时与货源地税务机关联系,尽快查明出口货物货源及纳税情况;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货源检查,可以通过企业申报的纳税资料和有关会计帐簿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疑点。

  (一)检查重点

  1、外贸企业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

  2、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为敏感货物,如服装、纺织品、电子产品等。

  3、外贸企业从敏感口岸报关且较集中的出口货物。

  4、出口企业通过海运、铁路运输一次出口额在20万美元或通过公路,航空运输一次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货物。

  5、换汇成本超过规定的上限或低于规定的下限的出口货物。

  6、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协作、扩散出口货物以及出口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货物。 对上述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以防止骗税行为的发生。

  (二)检查方法

  1、通过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电子信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设置一定的条件,可以查出外贸企业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一次报关出口额较大以及换汇成本不合理的出口货物的统计资料;根据外贸企业申报的进货凭证和进货明细申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等资料,按地区代码、出口货物商品代码,检索出从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和购进敏感出口货物的总体情况。
  发现上述疑点,都要进行函调。属于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出口金额大,换汇成本不合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发函给报关口岸,请海关核实其所签发报关单真伪情况。属于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以及购进敏感的出口货物,查找相对应的进货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码,进行发函,请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其出口货物的生产、销售、纳税情况。

  2、发现外贸企业外购的出口货源有疑点的,要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是要检查外购出口货物的货物流向情况;二是要检查外购出口货物的资金流向情况;三是要了解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纳税情况。通过上述全面检查,从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是否涉嫌骗税。

  3、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一是根据出口货物销售入帐的时间,对照在此前后该企业已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中外购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与出口货物相同的外购商品;二是检查“产成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生产成本”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之间的对应关系,或者检查“材料物资(原材料)”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是否出现与出口货物相接近的名称;三是检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借方发生额是否有支付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检查其借方发生额与“原材料”科目借方发生额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四是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分析当期内外销货物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五是对外购扩散,协作的出口货物,检查其是否符合协作、扩散的条件,是否事先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案例二:

  1、案情简介:某服装厂于1997年5月销售一批服装给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服装数量为10万件,金额共 500万元。由于该厂为新成立的企业,供货数量如此之大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税务人员实地检查,该厂的生产设备还未到,这批货物为非自产货物。该厂有关人员称,由于设备不能按时生产,供货合同已签,只能到广东采购服装,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计6份,合计进货金额480万元,税额81.6万元。

  2、案件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对骗税案多发地区购进的纺织品、电子产品等出口货物需发函调查核实。征税机关按规定未予开具“专用缴款书”,并发函至供货方的征税机关进行函证,供货方的征税机关回函核实所查证的6份专用发票属“大头小尾” 行为,可以认定该批货物的交易是骗税行为。

  处理意见:该案件的性质是通过“大头小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成立生产企业为名,通过申请开具“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此案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未发生,但“大头小尾”的发票已经开具,应移交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二、出口业务逻辑关系的检查

  在日常的出口退(免)税单证审核和检查中,如发现出口企业的某批出口业务有疑点,就要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综合分析,从中发现涉嫌骗税线索。

  (一)检查出口货物内、外销合同

  1、检查内、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

  按照正常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一般来说,先有外销订单,再由外贸企业组织货源,与国内加工厂签订内销合同,在内、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应该外销合同在前,内销合同在后。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的,说明该批出口货物业务异常。

  ⑴内、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不符合正常出口贸易的操作流程,也就是说,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前,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

  ⑵内、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虽符合逻辑,但其相距时间与供货企业生产该批出口货物的生产时间不相适应(排除销售库存货物);

  ⑶内、外销合同签订的时间没有或者只有年月,没有具体日期。

  如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某皮革服装厂签订的内销服装购货合同,时间为1997年6月10日,而与外商签订外销合同的时间为1997年11月13日,共涉及出口金额220万美元,进项金额1672万元,应退税款150万元。

  又如某进出口公司分别与某服装有限公司和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服装购货合同,合同注明的时间均为“1997年6月”,与外商签订的外销合同注明的日期也为“1997年6月”,内、外销合同均没有注明具体哪一天,而且都在同一月份,其生产能力是否适应,共涉及出口额263万美元。

  2、检查内销合同签订的内容

  在对内销合同的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况的,也属异常。

  ⑴出口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合同。

  ⑵合同规定货源的组织、报关、国内运输,均由对方负责,外贸企业按出口额或对方开具的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对方。

  这种合同,从形式上看属代理出口,但从财务来看,实际上属自营出口的“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

  3、检查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与供货企业成立、投产时间

  根据供货方税务机关的回函证明,对照出口货物内销合同,如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供货企业成立、投产时间在内销合同之后,或接近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此种情况也属异常。

  如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区服装厂在1997年6月1日签订1份出口服装合同,据供货方税务机关回函,该供货企业于1997年7月成立,从中可以发现该供货企业在与外贸企业签订内销合同时,还没有成立,共涉及退税款308万元。

  (二)检查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间和生产时间按常理,任何货物都是先生产后销售。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的货源情况,必须进行税收函调,根据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供货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情况调查表》回函证明中的“当月产量”、“当月销售量”相对应的时间与该批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以及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进行比较分析,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该批出口货物业务异常。

  1、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前,回函证明中注明的生产、销售时间在后;

  2、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月初,回函证明中注明生产该批出口货物的时间在报关出口货物时间的当月;

  3、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回函证明中注明的生产时间不符逻辑,即:回函证明中注明的月份在前,内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在后。

  如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某区皮革塑料服装厂、某区工艺制衣厂签订的购进印花领带,购销合同签订的时间均为1998年2月20日,与外商签订的外销合同时间为1998年4月2日,但在某海关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分别为1997年10月16日、1997年10月20日和1997 年10月23日,共计涉及出口额477万美元,进项金额3625万元,应退税额326万元。

  (三)检查出口货物收汇、付款情况

  对有疑点的出口业务,必须检查该批出口货物的资金流向,在检查中如发现以下情况的,属资金流向异常。

  1、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2、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3、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4、在异地结汇,本地收汇核销的。

  (四)检查出口货物的价格情况

  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析。

  1、销售额系数 = 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报关单上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收出口退税)

  或 = 实际应支付的货款/(实际收汇人民币金额+应收出口退税额)

  2、平均单价系数 =(专用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销售数量)/[(离岸价×外汇价牌价+应收出口退税)/出口数量]

  如按以上公式计算,销售额系数和平均单价系数>1,属异常行为。

  (五)调查分析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

  供货企业销售的出口货物,可以根据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证明”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有关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分析,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属异常。

  1、供货企业在短时间内(1个月左右),集中生产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一些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出口货物的金额较大的。

  2、根据供货企业的纳税人登记码,通过“出口退税审款系统”中有关功能和其它一些办法,调查在一个地区内,该供货企业在近时间内销售的总体情况。如销售额很大的,认定为销售异常。

  3、供货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连号发票,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相同,金额又接近规定的限额。

  如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市工艺服装厂,在1997年8月23日签订1份出口服装合同,1998年1月报关出口,而供货方税务局回函,该企业注册资金 50万元,投产日期是1997年6月,首批产品销售时间是1997年12月,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该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销售出口服装90万件,这是不太正常的,共涉及出口额360万美元,进项金额2794万元,应退税额307万元。

  (六)检查报关出口货物的口岸流向

  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口货物应在供货方就近口岸报关出口,以利节约运输费用,对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目的港为“香港”,运输方式为“海运”,供货企业又靠近香港,但其报关口岸远离供货企业口岸,对此类报关出口的货物,为异常报关。

  上述情况,仅是对出口业务进行逻辑分析,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复杂,有的可能是正常的,但不管如何,凡有异常的行为,必须要作进一步检查,以防骗税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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